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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0-20 14:32:10 点击数量: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高校工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意见》(内教党发【20137号)和乌海市委办公厅关于《乌海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乌海市党政机关违规公务用车处理实施办法》(乌党办发【20133号)的通知,为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严禁公车私用,确保学院公务用车合理使用和行车安全,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车辆管理原则

学院公务用车坚持安全高效、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乌党办发【20133号)中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有关规定,严禁违反规定配备车辆,实行车辆集中统一管理,严禁公车用于与公务无关的活动,严禁公车私用。

二、驾驶员和车辆的管理

(一)学院公务用车由党政办公室统一调度管理。部门市内外出用车时需由部门负责人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单》,明确出车事由、地点等事项,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由办公室车队队长安排使用;市外用车时需经办公室主任审批,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安排使用。各部门用车按出车成本核算费用,计入该部门年度经费中。

(二)驾驶员要坚守工作岗位,严格要求,遵守交通法规和机动车操作规程,严禁在工作期间内饮酒,严禁酒后驾车。

(三)驾驶员要听从指挥、文明驾驶、礼貌待人。接到派车通知立即出车,完成任务后要及时返回。完成出车任务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在指定的位置。

(四)公务用车在上班期间,完成出车任务后,一律将公务车停放在学院内指定的地点,不得将车开回家。

(五)学院领导车辆驾驶员在院领导出差期间,须将车辆停放在学院指定的地点,不得私自驾车外出。节假日除值班车辆外,其余车辆一律进库或停放在指定地点封存。未经分管领导批准,一律不准动用

(六)因私自出车或酒后驾驶造成事故,当事人要承担全部责任,并按照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三、车辆的保养维修

(一)学院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在市政府交易中心指定的具有资质的维修点维修),车辆需到维修厂家修理时,车辆驾驶员要向党政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进行维修。

(二)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原则上规定要到车辆品牌的维修站进行保养维护,以确保车辆的维护保养质量。

(三)车辆经费管理实行包干制,执行学院财务预算管理经费,超支不补,结余经费结转下年使用。

四、其他事项

(一)驾驶员参加公务活动,除领导或主办方明确外,原则上不随领导就餐。就餐费用要按学院有关接待办法执行从严标准。

(二)驾驶员办理的涉及费用支出的事项,驾驶员需提前向办公室主任和分管领导请示,否则费用由承办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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