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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处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0-20 14:26:06 点击数量: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行使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形式,是促进学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认真征集和督办提案是教代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乌海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我院教代会提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提案征集

(一)征集时间。提案的征集时间一般在每年召开教代会前一个月开始,并限定截止日期,具体要求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行文通知。

(二)提案的提出。提案可由正式代表提出,也可以代表团或教代会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正式代表提出的提案,须由1位代表提出,1位(含)以上正式代表附议,且每位提案人、附议人都应在书面的提案表上亲笔签名。以代表团、教代会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团长或专门委员会主任签字。

(三)提案内容。教代会代表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撰写提案前需进行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以保证提案质量,提案应该注重合理性和可行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四)提案规范。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案由、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⑴提案案名,即要求解决的问题题目;⑵提案理由,即提案人应说明提出本案的原因、根据和情况分析,最好有可行性调查;⑶建议,即提案人应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措施。

二、提案处理

(一)提案审核立案。提案委员会收到提案后,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人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予以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⑴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或涉及国家机密的;⑵教代会规定职权以外或学院职权范围之外的;⑶为代表个人或他人解决个别问题的;⑷不符合提案技术规范的。对一些不符合立案要求但有参考价值的提案可作为“意见和建议”转送有关方面直接答复提案人。正式立案的提案要整理分类登记造册。

(二)提案办理。1.提案办理工作根据提案内容,归类归口办理。提案工作委员会对立案的提案提出拟办意见,由学院分管教代会工作的领导召开会议确定承办单位,并向承办单位交办提案。2.提案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应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代表学院及时办理提案,并在1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能够马上办理的,应尽快办理。如情况复杂不能在期限之内办理完毕的,可适当延期,但应在年底前办结并向提案人说明情况。同时,还应当向提案工作委员会和提案人说明延期的原因和拟办日期。3.提案办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需实事求是说明理由,解释清楚。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商解决。4.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人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提案人对办理结果的意见。5.承办单位在规定日期办理完结提案并报主管校领导批阅后,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三)提案反馈。提案工作委员会要及时将提案办理结果通知提案人。提案人在收到办理意见后,应及时将提案办理的满意度情况反馈给提案工作委员会,以便提案工作委员会督促检查,进一步做好工作。

(四)提案归档。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提案的办理情况和反馈意见,并向教代会作提案工作报告。同时做好提案的整理、建档等工作。

三、附则

(一)本办在教代会或教代会常设委员会通过后施行。

(二)本办法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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