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章程
乌海职业技术学院是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受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和乌海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学院创办于2004年,学院与内蒙古工业大学乌海学院是一个实体,两块牌子。学院被自治区教育厅确定为首批“自治区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立项建设单位、“自治区级现代学徒制试点院校”、“与本科院校合作试办本科职业教育高职院校”和“自治区具有单独招生资格高职院校”。
建院以来,学院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秉承“服务地方、发展特色、促进就业、创建品牌”的办学理念;坚持以全日制高等职业学历教育为主体,以电大与成人教育和社会培训为两翼;不断深化专业与产业、职业岗位对接,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的“五个对接”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大力推进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走以质量提升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力争把学院建设成为专业结构更加合理、办学效益更加突出、办学特色更加鲜明的自治区级示范高职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发展目标,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适应现代职业教育发展要求,确保学院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乌海职业技术学院,中文简称乌海学院;蒙古文名称;英文名称为Wuhai Vocational and Technology Collage,英文简称为 WHVTC。学院网址为http://www.whvtc.net。
第三条 学院法定住所地为乌海市海勃湾区滨河新区学府街1号。
第四条 学院是乌海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市人民政府依法对学院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学院办学条件和办学自主权,提供办学经费,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学院由乌海市人民政府主管,接受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院办学定位是立足乌海市,面向内蒙古,辐射中西部,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坚持以工科为主,优化发展其他专业;坚持立德树人,知行合一,为生产、管理、服务一线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六条 学院办学思路是坚持科学发展,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内涵建设,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以教学工作为中心,以突出特色为重点,以就业为导向,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坚持以全日制高等职业学历教育为主体,以电大与成人教育和社会培训为两翼;以工科为主,各专业协调发展;坚持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为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七条 学院办学方向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
第八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乌海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负责、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学院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市场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优化专业结构,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确定自主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三)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考核学生成绩,评定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等。
(四)根据学院实际需要和上级部门核定的机构和人员职数,确定学院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其他职工;调整内部收入分配方案。
(五)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依法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学院合法使用的财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遵守本章程。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提高办学水平,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接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五)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六)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校务公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育教学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地方经济社会需求和办学实际,开设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机电、电力、化工、矿业、建筑、管理、学前教育、护理等大类高职高专专业。
第十二条 学院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学制三年。根据市场需要,经过上级部门批准举办其他学制的高职教育。
第十三条 积极开展电大与成人教育、社会培训和继续教育、非学历教育,形成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认证融通的多形式、多规格、多层次办学形式。
第十四条 教育教学是学院办学活动的中心工作。学院的各项工作以教学工作为中心。坚持“立德树人”,建立“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机制,推进“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实践育人”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五条 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深入推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深化“政校企合作、课岗证融通”的办学育人模式,加强教育教学改革,突出职业能力培养,建立多层次教学督导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六条 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
第十七条 积极鼓励师生开展科研工作,保障学术自由,严格学术规范。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开发社会服务项目,提高学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第十八条 融合区域文化、企业文化与校园文化,积极打造健康向上的文化品牌,大力推进校企文化建设。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十九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条 学院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学院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和行政管理职务聘任制度;学院其他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工勤人员实行技能等级评聘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院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规范学术行为,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和科技研发、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学院逐步提高教职员工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薪资和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接受继续教育,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从事科学研究、艺术创作、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四)指导学生的学习和活动,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岗位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院教职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院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恪尽职守,勤勉工作,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四)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学院对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定期进行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学院实行教学成果和科研成果奖励制度。学院定期对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建立违章违纪处分制度,对违章违纪的教职员工,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八条 教职员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十九条 教职员工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第五章 学生、学员及校友
第三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文娱体育等活动,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
(三)按照国家和学院的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获得相应的荣誉称号和奖励,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遵守学院管理规章制度。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关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院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创新创业、文体活动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三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在学院党委领导、学院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代表全院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权益,是拓宽学院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
第三十六条 学院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等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和学生救助制度,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校友是指在学院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
学院依法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及其章程的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学院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院的建设与发展。
第六章 管理体制
第四十条 学院的办学体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乌海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学院中层及以下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监督和推荐,研究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学院基层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扬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一条 学院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
年。学院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四十二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学院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参加人员为党委全体委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党委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党委议事涉及某一委员本人或亲属,该委员应当回避。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四十四条 学院党委会议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学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逐项讨论决定。主要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议以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原则决定事项决议。
第四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乌海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纪委委员由学院党代会选举产生。
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重大行政事项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依法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审定增减人员计划。组织制定和实施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内部津贴和工资分配方案,决定对教职员工的晋升、奖励或者处分。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学院党委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四十九条 学院依法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院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院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院专业设置、调整情况;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专业、跨专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审议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审议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九)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十)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咨询意见;
(十一)对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十二)对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十三)对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提出咨询意见。
(十四)学院认为其他由学术委员会审议、评定或提出咨询意见的事项。
第五十条 学术委员会由拥护党的领导、公道正派、学风端正、学术造诣高、关心学院发展、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学、科研及管理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委员应当来自不同专业门类和不同的教学部门、管理部门,其中担任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2,未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部门负责人的具有高级职称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3,并有一定比例来自行业企业的专家。
第五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1-2名,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十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管理机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教务处正副处长、各教学部门的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代表和行业企业代表,以及学院其他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院人才培养理念、培养思路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对学院教育教学体系、人才培养目标及培养方案进行总体规划和设计,为学院人才培养工作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参与和指导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审议和评估学院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质量保障及评估体系建设和教学改革等的重大事项;
(三)对教学管理体制改革和教学运行机制完善提出建议和咨询;对学院日常教学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审议学院关于教师岗位任职和教师岗位职称申报的教学工作规定。
教学工作委员会按照其章程或规定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五十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1-2名。主任委员一般由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第五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院的民主管理机构,学院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基本建设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收入分配实施方案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决定和处理其他属于教职工代表大会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第五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一般由学院所属各部门按一定的比例从教职员工中依法选举产生,其中教学与科研人员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五年一届,期满换届选举。根据大会需要,可邀请院内有关领导干部、共青团负责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高级职称人员、在校学生、离退休教职工和合同制职工等为大会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
第五十六条 学院依法设立党政职能机构,承担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系等职责。职能部门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重大事项召开部门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十七条 学院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学院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五十八条 学院设置图书馆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十九条 学院党政职能机构的设立和撤并,由学院组织人事管理部门在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提议,由学院党委会审定。
第六十条 学院深化纪检监察、审计监督机制,强化民主监督,构建制度完善、权责明晰、系统全面、高效有力的内部监督体系,保障决策科学民主、依法规范,执行高效到位。
第六十一条 学院根据上级组织部门的机构设置文件精神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二级系(部),实施院系两级管理体制。二级系(部)接受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按照学院授予的职权履行职能。二级系(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第六十二条 二级系(部)主要职能:
(一)负责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在学院核定的编制内,提出本系(部)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入与调出计划或建议。
(三)按照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提出本系部的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四)制定和实施本系(部)的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计划。
(五)检查并评价本系(部)教师的教学工作。
(六)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安全、稳定、综治工作;
(七)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八)负责本系(部)教师及职工的工作量的核算。
(九)负责本系(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十)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三条 系(部)主任是系(部)行政主要负责人。系(部)主任根据学院的相关规定和授权,主持本单位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组织开展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制定本单位的教学计划并实施;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管理和考核工作;负责本单位学生的培养工作;负责本单位安全稳定和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本单位财务与资产管理;组织开展校企合作;行使学院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四条 系(部)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监督作用;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的安全保密工作;领导本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六十五条 系(部)管理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系(部)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依其议事规则或规定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七章 财务、资产及后勤
第六十六条 学院经费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等。学院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采取多种措施,合法合规组织收入,确保经费收支平衡。
第六十七条 学院资产是指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它资产等,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权益。
学院资产为国有资产,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加强对学院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六十九条 学院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政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地方财政管理制度执行,并依法接受地方财政的审计监督。
第七十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学院各项资金的科学、规范、高效、安全运行。
第七十一条 学院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预算编制原则,科学编制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
第八章 学院标识
第七十二条 学院校训是“崇德乐学、尚技强能”。
第七十三条 学院校徽为 。校徽标志整体圆形设计取团结、圆满之意,蓝色基调象征学院的希望、永恒、博大和健康发展,同时也寓意学院培养目标为德能兼备、身心健康的应用性高级蓝领人才。
标志主体“”的寓意是取“乌海”的“乌”首写拼音字母,整体指称学院的名称。
第七十四条 学院校旗为蓝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白色蒙文、中文的“乌海职业技术学院”字样校名。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学院党委会审定。审定通过后,经乌海市人民政府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报请自治区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院的基本规章,院内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应依照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精神办理。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核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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