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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9-20 09:27:48 点击数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风、校风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德、智、体诸方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本着纪律处分与教育、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各级各类在校学生。

第二章  分则

第一节  处分的种类和相关规定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生原所在系部通知学生本人及按学生入学时登记的地址或学生提供的地址通知其家长。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要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学生被开除学籍后发生的一切事情均由学生本人负责。对执意不离校的,学校将请求相应的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护送离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隐瞒事实,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违纪后串通、提供伪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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