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乌海职业技术学院官网
0473-2616100 校园地图
您的位置: 首页 >新闻要览>校园时讯>详细内容

新闻要览

关于安排2016年6月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9-12 09:21:47 点击数量:

 

院属各系部、处室、中心:

根据《关于做好2016年6月大学英语四六级和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工作的通知》(内招考办[2016]42号)要求,2016年上半年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工作即将于6月19日下午15:00—17:00进行,该考试为国家统一考试,为确保我院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安排。

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长:牟占军

副组长:李  峰(常务)  赵秀平

 员:马润萍 李永杰 韩素芳 李建国 赵永亮 许彦雄

下设六个工作组:

(一)报名信息采集工作组

 长:李永杰

副组长:李建国 赵永亮

 员:刘     武玉琪 冯丽娟 李亚华

具体职责:负责组织报名、采集信息、上传信息等。

(二)考务工作组

 考:李  

副主考:马润萍 李永杰

 员:李建国   张文钦   于海波 武玉琪

任小平 王若东 李文超 李志鹏    李亚华

李志鹏 李铁云 王文忠 杨来胜 赵永亮 张丽霞

冯丽娟 王瑞利 许彦雄 高子君   王丽霞

1. 负责考试组织安排、监考人员培训:李建国。

2. 负责监考人员选拔、安排,考场相关资料的准备,考场办公室电话值守:张文钦。

3. 负责考场编排及考场资料的打印:武玉琪、刘洋。

4. 负责考务工作联络、记录等工作:于海波。

5. 负责考试相关设备的准备;综合考务管理系统的管理与信息上报;考场办公室RTX系统联络:武玉琪、刘洋。

6. 负责考试期间网络运行畅通,包括与指静脉设备的网络连接工作:任小平。

7. 负责安排保密室保密工作,与武警人员联系:韩冰、武玉琪、刘洋、许彦雄、高子君、王文忠、闫志平。

8. 负责指静脉信息的验证工作:武玉琪、刘洋、李亚华、李文超、张红、于海波、郑占海、李铁云、杨来胜、赵永亮、张丽霞、冯丽娟、武榕、王丽霞。

9. 负责试卷、答题卡发放、考试用品的发放:张文钦、李志鹏。

10. 负责盖印缺考、空白章:张文钦、李志鹏。

11. 负责试卷、答题卡清点、回收:刘洋、于海波、张文钦。

12. 负责监考、工作人员物品的保管,考试用品的回收:张红、李亚华。

13. 负责考试用品的保管,录音机、磁带的发放、回收:韩  冰。

14. 负责信息检查、考场监控系统。具体职责:保障考试期间考点监控设备和系统正常运转;负责考试期间监控信息安全、保密和数据备份工作:王若东。

15. 负责试卷运送:韩冰、于海波、武玉琪、许彦雄。

16. 负责检查考场布置、考场外流动监考、各考场试卷清点及封装:李铁云、杨来胜、赵永亮、张丽霞、冯丽娟、武榕、王丽霞。

17. 负责监控室视屏监考:王瑞利。

18. 负责考场办公室固定电话安装:许彦雄。

考场办公设在西教学楼2101教室。

联系电话:0473--2616067。

(三)试卷保密工作组

 长:李       电话:2616005(办)   13314736165

副组长: 李永杰     电话:2616095(办)   15174703431

 员:韩    许彦雄

具体职责:严格按照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关于试卷保密工作要求,认真执行试卷保密相关条例,负责保密室的安全保卫工作,按时上报试卷安全情况;负责试卷保密室值班情况记录;负责试卷的接受、保管和寄送工作;考试期间试卷的发放、回收、入库工作。

试卷存放:按照内蒙古教育考试中心要求,使用符合教育考试中心和国家保密部门规定的保密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乌海职业技术学院试卷保密室值班电话:0473—2616198。

(四)纪检监察

 长:李  

副组长:韩素芳

 员:李永杰

具体职责:负责考试期间的考试组织管理和考风考纪的纪检监察及视屏监控工作;负责保密室试卷存放期间监控录像的回看工作,每隔6小时回放一遍前6小时录像。

(五)考场巡视组

 长:李  

副组长:马润萍 李永杰

 员:李建国   于海波 李文超

(六)后勤保卫组

组长:许彦雄

成员:李建忠 贾彦儒 曹星火

具体职责:布置东西楼之间考生通道,画出考点警戒线,在考点入口处悬挂考试横幅,张贴考场平面示意图、考生守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材料;在考区入口处检查证件,组织考生入场,阻止无关人员进入考区;负责水的正常供应;保障供电、固话通讯、广播、电铃等正常运行;协助医护人员在考试期间对考生、工作人员、监考人员的救护工作。

保卫人员:许彦雄  李建忠  校保卫队

播音、电铃工作人员:贾彦儒

医护人员:曹星火

二、组织监考人员、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考前培训

乌海职业技术学院考点所有参加本次英语考试的领导、监考人员、工作人员于2016年6月19日(星期日)上午9:00—10:30在西教学楼二楼2101考务办公室参加职业道德和业务培训,学习高等教育英语应用能力考试考务管理手册及施考程序、《监考员守则》等,明确工作职责,布置考场。

三、考试时间、地点及要求

1. 考试时间:2016年6月19日下午 15:00---17:00。

2. 考试地点:乌海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楼。

3. 参加此次考试的各工作组务必于6月18日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4. 要求所有考务人员、监考人员于6月19日下午14:00准时到考场办公室报到。

 

 

附件:

1.考生考试规则

    2.监考员守则

    3.主考、副主考岗位职责

    4.巡视、纪检人员岗位职责

    5.监考员岗位职责

    6.系统管理员工作流程

    7.视频监考员岗位职责

    8.流动监考员岗位职责

    9.保卫人员岗位职责

    10.后勤人员岗位职责

    11.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12.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教育考试监考员奖惩暂行办法

    13.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成人本科学位外语)考试操作规程

    14.考生注意事项

    15.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成人本科学位外语)考试监考须知

 

   

 乌海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6年6月16日

 

 

附件1

考生考试规则

一、考生自备中性笔、2B铅笔、橡皮、削笔刀等文具参加考试。

二、严禁携带手机、手表、涂改液、修正带、矿泉水、金属首饰、书籍资料、电子设备以及其它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参加考试。

三、考生必须在开考前40分钟,凭准考证、学生证(学位外语考生除外)和二代居民身份证按要求接受指静脉验证有序进入考场,凡因未提前到考场接受指静脉验证而耽误考试的,考生所误考试时间不补。未接受指静脉验证的考生,不得入场。

四、 将除文具和证件之外的非考试物品放在物品暂放处,主动接受监考员进行身份认证和使用金属探测仪进行贴身检查。

五、考生对号入座后,将准考证、学生证和二代居民身份证始终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核验。考生中途不得离场。

六、考生拿到试卷和答题卡后,须认真核对科目、类型是否正确,有无漏印、错印、字迹不清、缺页、缺损等,发现问题立即举手报告,申请更换。凡开考后要求更换的,耽误的时间不补。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准向监考员询问。

七、考生在试卷和答题卡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并在答题卡指定位置粘贴条形码、填涂试卷类型。未认真核对、粘贴条形码不准确、填涂信息有误,影响到考试成绩,责任自负。

八、考生不得折叠、撕破答题卡;不得在答题卡(答卷)上穿孔、任意涂画或做标记。

九、考生要认真阅读试卷(卡)上的注意事项,按要求作答。选择题用2B铅笔填涂;非选择题用0.5毫米黑色字迹中性笔作答,不在指定区域作答的内容无效。考生如修改答案,应先用笔将作废内容划掉,然后在其上方或下方写出新的答案;或使用橡皮、小刀擦刮作废内容后,再书写新的内容。

十、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答题。必须使用现行规范的语言文字作答。除翻译题外,同一科目只能用一种文字作答。

十一、开考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

十二、考生不准在考场内吸烟、喧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等;不准传递文具、物品、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卡)等,不准将试卷(卡)或草稿纸等考试材料带出考场。执法人员不准穿制服参加考试。

十三、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要立即停笔,整理好答题卡、试卷、草稿纸,双手放在桌下。待监考员将答题卡、试卷等收齐,发出退场指令后,考生方可取回自己的暂放物品,依次退场。

十四、考生如有违规行为,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违规事实将记入考生诚信档案。

 

 


附件2

监考员守则

 

一、服从主考领导,维护考场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必须参加考前培训,熟悉施考程序,掌握考试相关设备的操作,能够识别常见作弊工具。

三、监考员随机派位确定后不得擅自相互调换考场。

四、必须佩戴统一制作的工作证,文明着装,穿软底鞋,持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上岗。严格遵守考试工作时间,不准迟到、早退,不准擅离职守。不准携带手机、照相机、摄像机、扫描仪等电子设备进入考场。

    五、不准上岗前饮酒,不准在考场吸烟、打瞌睡、阅读书报、抄题、念题、做题、聊天等,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宜;不准擅自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考试期间不准把试卷(卡)等考试材料带出或传出考场。

六、不准无故在考生附近长时间驻足观看,不准暗示、协助或支持考生违规。不得擅自发布与考试有关的信息或内容。

七、尊重爱护考生,不准对考生斥责训骂、侮辱打击。

八、如有违规行为,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教育考试监考员奖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3

主考、副主考岗位职责

1.主考在考区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考点的全面工作,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对本考点考试负全部领导责任,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

2.负责培训、管理监考员及其他考务工作人员。

3.负责组织布置考点及考场,做好考前所有准备工作。

4.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并使用标准化考场相关设施、设备,确保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监控室;非系统管理员不得随意操作监控设备;考试期间监控设备正常运行,考场监控录像资料完整,考点互联网畅通,监控图像可实时上传。

5.负责掌握考试期间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考区)配备在本考点的录音机(光盘播放设备)、时钟、无线电通讯信号屏蔽设备(手机屏蔽仪等)、金属探测仪、作弊克、考生身份验证系统的硬件设备、标准化考场相关设备、电源及考试用品的维护、管理,必须保证考试期间正常使用。负责管理专门用于应急指挥的2部手机。指定专人负责在考务办登录RTX系统接收考务指令和上报考务信息。确保本考点考试专用电话畅通,并派专人值守。负责掌握考试时间,确保开考、终考时间准确和听力播放正常进行。

6.负责协助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考区)管理本考点的试卷、答题卡和备用试卷(答题卡)。组织向各考场监考员分发当次考试科目的试卷、答题卡、条形码、考场记事卡、草稿纸和考试用品。负责组织开展对监考员和考生进行违禁物品检查工作。

7.决定是否启封备用试卷。试卷(答题卡)发生下列情况的,应立即向旗县区(考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报告,并由主考、副主考签名负责:

(1)试卷袋(答题卡袋)塑料膜破损;

(2)试卷袋(答题卡袋)密封破损;

(3)发现试卷科目与当次考试科目不符,或数量不符,有漏印、错印、错装等。

8.负责按规定和要求完成终止本考点违规考生或违规考试工作人员继续参加考试或工作的处理,以及其他突发、偶发事件的处理。

9.负责本考点试卷及答题卡和《试卷分发对照表》的发放和回收工作。每科考试结束后,组织和验收各考场答题卡、考场记事卡、《座次表》、《试卷分发对照表》和试卷的清点密封工作,并派专人保管与保卫,按时送到考区指定地点。

10.负责本考点监考员的抽签工作,并核验监考员身份。每单元考试监考员抽签工作结束后,须指定专人将监考员安排一览表打印一式两份,由考点主考或副主考签字确认后,交自治区巡视员一份,考区留存一份,并将电子版通过RTX上报。

11.负责组织好本考点的安全保卫工作、卫生防疫及后勤保障工作。确保本考点试卷及答题卡安全、人员安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考区委员会负责人。

12.负责本考点的考试情况报告工作。考试结束后,向考区委员会报告本次考试情况。


附件4

巡视、纪检人员岗位职责

1.巡视督查各岗位工作人员按规定履行职责和执行工作纪律的情况。

2.受理考生及群众举报,依据有关规定处理违规违纪事件。

3.协助主考处理突发事件。

4.负责监控室监督。考试期间,除上级巡视人员、主考、纪检监察人员、武警人员可按要求凭工作证件进入监控室检查外;其它无关人员一律禁止进入监控室。考试期间,监控室未经有关部门和相关负责人允许不得接受任何新闻媒体采访,禁止任何部门和人员从事摄像、照相等活动。

5.自治区派出的巡视人员要按时将全部考试录像资料拷贝完成并带回上交。

6.当地教育纪检监察人员要参加考点监控工作,对整个监控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填写监督情况记录并上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附件5

监考员岗位职责

1.主持本考场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考试中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过场外流动监考员报告主考。

2.按要求参加考前相关培训,认真学习考试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业务,熟练掌握金属探测仪、作弊克、无线通讯信号屏蔽仪等各类反作弊器材的使用,能够识别常见作弊工具,并按规定对考生进行作弊器材及禁止携带物品的检

3.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采用播放、宣读等方式向考生告知《考生考试规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等。

4.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组织本考场考生入场,按规定对考生进行违禁物品检查,核验考生身份证、准考证、座位通知单,督促考生填涂姓名、考生号、座位号,粘贴条形码等并进行核对,制止违规行为,发现错误,应要求其改正。

5.将缺考考生的姓名、考生号和座位号填涂在答题卡和试卷相应的位置,并将缺考考生条形码粘贴在答题卡指定位置,同时记入考场记事卡。

6.按规定领取、发放、回收、整理、上交试卷、答卷、答题卡和草稿纸等,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违纪舞弊行为,并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7.考试中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主考并做好相关工作。

8.制止非本考场考生和除主考、副主考、巡视员、纪检员、盖缺考章、空白章工作人员外的任何人进入考场。

9.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并标识。

10.考前、考后检查并清理考场。

11.完成有关考试项目规定和主考布置的其他工作。


附件6

系统管理员工作流程

 

 

 

 

 

 

 

 

 

 

 

 

 

 

 

 


附件7

视频监考员岗位职责

1.必须严格遵守和履行《监考员守则》

2.负责考试期间在考点视频监考室内,通过网上巡查系统观察考场图像,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主考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

3.考前应接受相关技术培训,熟悉考场监控影像的分布情况,并能准确定位考生。

4.考试期间视频监考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范围,集中精力严密观察。

5.考试进行中视频监考员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严守工作纪律和视频监考室内规定,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6.应注意有关材料的保密,不得擅自将考场监控图像、画面等资料复制、外传。

7.发现监控设备故障应立即报告系统管理员。

8.负责有关考试项目规定和主考布置的其他工作。

 


附件8

流动监考员岗位职责

1.负责考场的场外秩序。

2.制止无关人员在考场外逗留,制止考场附近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行为。

3.协助监考员处理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4.监督所负责考场的秩序及监考员的履职情况。

5.负责考场与考务办公室的联络工作。

6. 负责利用作弊克对考场内外无线电作弊信号进行监测。

 


附件9

保卫人员岗位职责

1.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考点秩序,确保考试封闭式正常进行。

2.每科开考前一个小时开始有序地组织考生和工作人员验证进入考点。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考点。

3.划定考场警戒线,进行流动检查和保卫。

4.负责本考点考前、考后清场。

 

 

 

 

 

 

 

 

 

 

 

 

 

 

 

 

 

 

 

 

 

 

 

 

 

 

 

 

 

 

 

 

 

附件10

后勤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考试所需物品的购置、保管与发放。

2.在每科考试考点工作人员入场前要对考点作全面的清场工作。

3.负责封闭闲置不用的教室、办公室。

4.负责水(包括饮用水)的正常供应,保障供电、供暖、固话通讯和网络正常运行。

5. 所配专职司钟人员,必须统一校验时钟并按要求统一发出施考信号,在每个时间节点发出信号前要与多人反复校验时钟后再统一发出,避免出现司钟错误。每科开考前15分钟,由考点统一发布时间,监考人员须在考场核对考场时钟的显示时间,不准确的立刻调整。


附件11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2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教育考试监考员奖惩暂行办法

 

内教办字[2012]54号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国家教育考试承担着选拔人才的任务,考试公平是教育公平乃至社会公平的基础,监考员是确保国家教育考试公平、公正的具体执行者和维护者。为调动监考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考试管理工作质量,确保教育考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教育考试监考员管理办法》(内招委发[2007]1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和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区认定教师资格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全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由国家或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的教育统一考试。

    第三条  国家教育考试是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各级各类学校都有承担教育考试的责任和义务,都有承担选聘、管理监考员的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在职教育工作者都有承担监考工作的义务,都有按照考务规定严格履行监考工作的责任。

    第四条  监考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或在职教育行政干部;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公道正派;

    3.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4.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5.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6.熟练掌握考试规定、规则、程序,能准确运用考试规范化程序和指导语;

    7.工作认真负责;

8.身体健康;

9.未发生过严重的考试工作事故或过失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主动回避担任监考员:

    1.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的不得担任当次国家教育考试的监考员。

    2.任课教师或班主任不得担任当地当次考试的监考员。

    第六条  监考员的基本职责是:全面准确执行考试实施程序,严格监督考生作答,维护考场纪律,在监考过程中当场发现认定并及时制止、准确记录考生违规行为,按监考规定完成监考任务,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在突发事件或危急情况下,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考试违规行为,维护考试的正常秩序。  

第七条  教师参与国家教育考试监考及考务工作,顺利完成任务的,所在学校要将监考时间与教学工作量挂钩,按照不低于考试时间的3倍计入教学工作量,发给一定数量的工作补助。

    第八条  考点符合监考条件的任职教师必须承担相应的监考任务,承担监考或考务工作是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必要条件。

第九条  建立监考员奖励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考试机构及学校每年要对表现突出的监考员进行表彰奖励,授予“优秀监考员”荣誉称号,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条  自治区级优秀监考员评选活动每3年进行一次,盟市、旗县级和学校的评选活动由盟市、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和学校确定。

第十一条  优秀监考员的参评资格为:

1.具备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基本条件,全面履行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基本职责;

2.每年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监考任务2次及以上。

第十二条  优秀监考员的评选标准为:

1.在国家教育考试监考工作中成绩突出;

2.在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中,为维护正常考试秩序,制止违规违纪行为作出重要贡献。

具体评选条件由各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并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被评为“优秀监考员”的教职工,在评定年度考核等级、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安排,并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一项重要条件。

  第十四条  自治区教育考试机构每年列支一定数额的经费,用于对查处违纪舞弊考生的监考员进行奖励。各盟市和高校也可参照奖励。

第十五条  除因回避、生病或正在孕、产、休假等不能参加监考工作外,教职工应服从学校安排参加监考工作。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安排,拒绝承担监考工作的教职工,在本年度不能参与选优评奖,并适当酌减当年绩效工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监考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本年度不能参与选优评奖,由相关部门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

    1.在考生入场时未提醒考生,未进行规定的考前相关检查,造成考生将非考试物品带入考场但未存放在指定地点的;

    2.漏装答卷(卡)或装订、密封不符合要求的;

    3.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的;

    4.其他不认真履行监考员职责的行为。

    第十七条  监考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监考工作,在年度实绩考核时不能评为优秀,酌减奖励性绩效工资,一年内不得晋级、晋升,情节严重者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2.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考试安排的;

    3.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4.发现考生违纪作弊,但不及时制止、不及时处理、不如实记录的;

    5.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答卷而无考生违纪记录的;

6.在领取、拆封试卷袋时核对不认真,错发非当场考试试卷的;

7.在监考时看报、看书等做与考试管理无关的事情,或未持证上岗、上岗前饮酒、上岗着装不规范等不符合考试规定的;

8.监考时消极怠工,本考场考试秩序混乱却并未制止,造成考生作弊的;巡视员记载本考场考生作弊或违纪而监考员未做任何记载的;

    9.其他违反监考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监考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停止其监考工作,在年度实绩考核时不能评为合格,三年内不能参加评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并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视情节轻重追究考点主考的责任。

    1.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将试题、答卷、答题卡、答案或与考试有关内容带出带进考场或提供、传递给他人的;

    2.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3.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的;

    4.一场考试有五分之一以上雷同答卷的;

    5.偷换、涂改考生答卷或更改、编造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6.考试期间失职造成试卷泄密的;

    7.丢失考生试卷、答卷、答题卡的;

    8.指使、纵容、胁迫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9.利用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10.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  承担国家教育考试任务的考点负责按照有关考评办法对监考员进行考评。当次考试结束后,考点将监考员的基本情况、培训情况、监考情况等考评结果,报监考员所在单位及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监考员对因发生违规行为受到处理而存有疑义的,可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程序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监考员的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对扰乱考场秩序、阻碍监考员执行监考、威胁监考员安全、侵犯监考员人身安全、打击报复监考员等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同时适用于参与国家教育考试的其他考务工作人员和高校考点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  各盟市、高校和旗县(市、区)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3

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成人本科学位外语)考试操作规程

 

监考须知(宣读)

 

 

1、请考生按照座位上的准考证号坐好,把准考证、身份证和学生证放在座位左上角。本次考试时间为连续120分钟,即15:00正式开始,17:00结束。

2考试全过程中:即17:00前,考生不得中途退场。当监考宣布考试结束后,考生仍旧坐在座位上,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完毕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3、请严格遵守纪律,禁止冒名顶替,不允许任何作弊行为。一经发现即取消考试资格。 

4、严禁将试题册、答题纸和翻译/作文纸带出考场。禁止携带手机等任何通讯设备进入考场。(如果已将手机带入考场的,请立即关上电源,交监考人员代为保管,否则以作弊论处)

5、请各自检查铅笔、圆珠笔、直尺、橡皮是否备齐。

6、现在发答题卡和试题册。注意:答题卡不可折叠。(监考人员在发答题卡及试题册时,还要检查准考证号与座位号是否相符,准考证号是否填写正确,准考证、身份证和学生证上的姓名等是否相符)

7、听力考试前10分钟,即1450开始试听,待听到试音到此结束时立即停止播放,注意不要倒回开头处。待得到听力考试正式开始信号时继续播放。听力考试前5分钟,即1455开始分发试卷。1500听力考试开始,播放正式考试内容。

8、听力理解题结束后,必须放下耳机,否则作违纪处理。

 


附件14

考生注意事项

 

一、将校名、姓名、学校代号、准考证号和试卷代码填涂在答题卡上。

二、所有答案均应做在答题卡上,写在试题册上的答案一律无效。

三、下列内容用2B铅笔按答题纸左上方所示方式填涂:

试卷代码:你所考的卷号,即a卷或b

准考证号:将准考证号下各纵行中的0-9数字划粗黑线     

客观题:  四选一,多选无效。

四、书写中文或英文时,必须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

五、翻译和作文写在答题卡相应方框中,不得写出方框。

 


附件15

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成人本科学位外语)考试监考须知

时间

执行内容

执行要求或方法  

2:30

领取考试材料:

试题册袋(一袋)

答题卡袋

考试录音带(一盒)

监考须知(一页双面)

检查:

袋封上的考场号与你监考的考场是否相符。

封口是否完好,如无异常,在袋上封上签名

进入考场,检查桌面上的座位号是否正确,放音设备是否正常     

 

接纳考生入场

检查考生的证件(准考证、身份证或考                               试证)是否与本人一致,姓名是否与考                                          生名册一致           

2:40

启封试卷袋、检查份数

如有短缺,立即报告主考

2:50

试放考试录音带

如有问题报告主考

2:55

宣读监考须知。发答题卡和试题册,并检查考生:

准考证号与座位号是否相符

准考证上姓名是否与证件相符

答题卡是否按要求填涂

准考证号与a、b卷是否划写正确

1)监考人员须坚守职责,不得翻阅试卷,不回答有关考试内容的问题

2)提醒考生在答题卡上填写姓名及准考证号

3:OO

考试正式开始,放考试录音带

 

5:OO

考试结束

要求考生不得离开座位,待全部收齐清点并无短缺后才能允许考生离开考场

缺考记录

3:00后考生不得入场,作缺考处理。监考将缺考考生准考证号填入考场记事卡。缺考考生的答题卡由监考人员用铅笔划好准考证号。

作弊记录

监考将作弊考生姓名和准考证号、违规违纪代码正确填入考场记事卡。

试卷装袋要求

试题册按编号顺序理好装入试题册专用袋(包括缺考考生的试题册),答题卡(包括缺考考生的空白答题卡)分别按准考证号顺序理好,答题卡装入答题卡专用袋。填好袋封上的各个项目,签名后封口并连同录音带立即送给主考,确保试题册、答题卡与启封时数目相等,没有短缺,以后发现差错由监考负责。

 

监考签名: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