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在全区开展创业咨询师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关于在全区开展创业咨询师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委、办、局,市就业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及就业、创业咨询、培训机构: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区开展创业咨询师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5﹞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另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要求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各级别申报条件进行资格初审,合格人员需填报《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申请表》(电子版表格及《通知》请登录“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根据报名情况汇总后,指定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制定培训计划并于6月15日前完成培训任务。鉴定时间初步定在7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各盟市将分设考点。
(二)报名时需同时提交的材料
1.《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三)报名截止时间:2015年5月25日
二、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
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联系人:尹万全 电 话:3158015
附件:1.《关于在全区开展创业咨询师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2.《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申请表》
2015年5月5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内人社办发[2015]70号
关于在全区开展创业咨询师职业培训与
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高等院校: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内政发〔2011〕114号)精神,为帮助我区创业者提高创业能力,拓宽创业思路,改善我区的创业环境和提高创业成功率,决定在全区组织开展创业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鉴定的申报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为小微型企业创办者和经营者提供咨询和服务的人员,包括就业服务部门的相关人员、(SYB、IYB)创业培训师培训讲师、小贷中心咨询服务人员、各院校就业培训指导人员,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相应的基础知识。
二、培训、鉴定的职业(等级)申报条件
——三级创业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职业技术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3.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4.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三级创业咨询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5.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6.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三级创业咨询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创办和经营企业1年以上,经三级创业咨询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8.在职校或高等院校从事创业教学工作1年以上,经三级创业咨询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级创业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三级创业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三级创业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二级创业咨询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三级创业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三级创业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二级创业咨询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二级创业咨询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8.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二级创业咨询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9.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后,创办和经营企业2年以上,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二级创业咨询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10.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后,在职业院校或高等院校从事创业教学工作3年以上,经二级创业咨询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11.取得国家(SYB、IYB)创业培训师讲师资格,从事创业培训教学工作3年以上,经二级创业咨询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培训、鉴定经费
培训费、鉴定费按照《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等相关事宜的函》文件(内发改费字[2010]2496号)收费收取,补贴资金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申请。
四、具体要求
各盟市鉴定中心要严格遵循各级别申报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并按照“分类培训、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培训,具体培训时间各盟市自行安排,务必于2015 年6月30日前完成。6月20日—6月23日,各盟市通过在线考务管理系统上报报名数据至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鉴定工作统一由自治区鉴定中心按相关要求组织实施。
五、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471—6606202 0471—6606203
教材电话: 0471—6293739
网址:www.nm.osta.org.cn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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