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学院的重要形式。也是学院领导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推行院务公开工作,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学院教代会代表与学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工代会)代表合并为一个代表,双重身份。教代会和工代会(以下简称“双代会”)合并召开。
第三条 教代会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理论指导下,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在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团结,群策群力,为提高我院教职工队伍的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而开展工作。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院长工作报告,讨论学院的建设与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教职工奖惩、分配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办法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条例,由院长颁布施行。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监督和评议院、部门两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给予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六条 院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 凡享有公民权的本院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名额原则上应根据工会小组或部门的教职工人数按比例分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院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院以教学为主的特点,其中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额的60%左右。妇女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应占有一定的比例。
第十一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据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成效明显;
(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参政议政能力;
(四)关心学院的发展和建设,积极支持改革,支持配合党政领导工作;
(五)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实事,能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按照教代会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二)就教代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三)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对学院和有关部门提出询问;
(五)因正当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
悟,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根据大会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和民主党派负责人作为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六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定期召开,一般每学年召开一次。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如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确定教代会议题的一般程序:
(一)院工会在会前一个月左右根据学院的教育、科研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吸收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大会议题的建议。
(二)经工会委员会或者教代会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报请院党委征求意见。
(三)院党委同意后提交大会主席团审议。
(四)在大会预备会上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教代会以部门为单位组成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团长。
第二十条 设立教代会常设委员会及各工作委员会。各委员会的人选一般在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熟悉该项业务的教职工担任,委员会的组成经主席团审议后,提交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各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各1人。
各工作委员会职责为:审议准备提交教代会讨论的与本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议案,进行调查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会议期间收集、整理教职工代表对与本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议案的意见、建议,提交主席团作为修改议案、决议和决定的依据;检查、督促与本委员会业务有关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情况,并向常设委员会汇报;保持与学院有关行政业务部门的经常性联系,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建议;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工作委员会的职责行使至下届教代会工作委员会产生为止。
第五章 大会提案
第二十一条 提案的范围
凡属本院职权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建议和方案;有关管理改革工作和教育事业发展方面的建议和方案;有关本院教学、科研、生产、基建、生活服务、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建议和方案可列为提案。
凡不属于本院职权范围或不适合在教代会上提出的问题,如同国家现行政策、法令有抵触的问题,纯属党、团事务及人民团体问题等不应列为提案。
凡是代表提出的不列为提案的问题,可作为意见,由大会提案审查组负责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提案的提出
提案一般由代表一人提出,两人以上附议才能成立。提案按照一事一案的形式提出,在规定时间交给提案征集小组。提案用纸由提案征集小组统一印发,用碳素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事实要准确。
第二十三条 提案的审查
提案审查工作应在大会召开之前完成,并向大会提出审查报告,经审查同意立案的提案,按内容分别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涉及全院重大问题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处理。所有提案凡是在大会召开前能解决的要抓紧解决;暂时不能落实的,应提出逐步落实措施和意见;无条件解决的问题,应向大会说明原因和理由。
第二十四条 提案的处理
所有受理提案的部门和有关领导,都应认真负责地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的意见书面报告提案审查组,由提案审查组向提出该项提案的代表或代表团答复。
院工会要有专人负责协同代表团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处理提案,对处理提案认真、效果显著的部门或领导要予以表扬,对敷衍塞责、拖而不办的部门或领导要予以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 学院工会承担教代会日常工作机构的任务,工会和教代会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的任务是一致的。在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主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召开的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团团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并负责向下届代表大会报告工会和教代会工作情况。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一、院工会例会制度
l、院工会例会,一般定于每季度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2、院工会例会,一般召集工会委员和专职工会干部会议,即委员扩大会。
3、院工会例会由主席主持。
4、院工会例会必须在委员超过半数时方可召开。
5、院工会例会讨论,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研究讨论计划实施情况;交流教职工思想状况;交流工作情况;讨论、制定工作条例及有关制度。
6、一般情况下,会议应提前1-3天由院工会通知。作好会议准备,以便提高质量。
7、每季度要对工会工作作出阶段性小结。
二、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管好、用/工会经费,做到“用得合理,群众满意”,更好地为教职工服务,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及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原则
l、坚持遵纪守法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规定和开支范围、标准,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2、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人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经费应重点用于维护教职工权益、开展教职工教育和活动方面。
3、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要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节约开支,依靠教职工用好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4、坚持民主管理原则。要定期公布账目,接受会员监督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5.坚持为教职工服务原则。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等的费用。
(二)工会经费开支范围
1、会员活动费。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网难补助的费用等。
2、教职工活动费。用于开展教职工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其它活动等方面的开支。
3、教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举办的教职工教育、业务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教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工会为教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等各种知识培训费等。
4、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举办教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展览;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费;文体汇演、比赛奖励:以及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午餐费、夜餐费等。
5、宣传活动方面。用于工会组织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的酬金;工会组织技术交流、教职工读书活动以及举办展览等所消耗的用品;重大节日工会组织活动的宣传费,及用于工会开展的其它活动的费用。
(三)工会业务费
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的费用。如:工会干部、积极分子学习政治、业务所需费用;培训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所需教材、参考资料和讲课酬金;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奖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费用;建家活动费用;工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开展的法律咨询服务等方面的费用。
(四)事业支出
用于工会管理的为教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相关费用以及对所属事业单位必要的补助支出。
(五)其它支出
如工会对本校教职工伤、病的慰问费,节日补贴费和礼品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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