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乌海职业技术学院官网
0473-2616100 校园地图
您的位置: 首页 >新闻要览>校园时讯>详细内容

新闻要览

乌海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9-12 08:55:53 点击数量:

乌海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

审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乌海市党委组织部、公安厅制定的《乌海市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职员工院在编教职员工。包括在职和退休人员。

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教职员工按在职管理。

审批原则

第三条 教职员工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审批。

1)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

2)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3)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

4)国家法律法规不准出国(境)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退休教职员工申请因私出国(境)可酌情审批,在外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在职教职员工申请因私出国(境)须从严掌握,一般不予批准特殊情况经批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外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第五条 符合下列特殊情形的,在职教职员工可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

1自治区、市委管理的在职领导干部

1)本人的直系亲属病重病危或去世需探望或处理后事的;

2)本人是港、澳、台、侨胞或党外干部需探亲的;

3)高级专家需以私人身份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

4)本人配偶在我驻外机构工作需探亲的,直系亲属在国(境)外工作、学习、生活需探亲的;

5)因病确需到国(境)外治病的(需提供主治医师诊断证明);

6)其它特殊情况。

2、其他在职教职员工

1)本人的直系亲属病重病危或去世需探望或处理后事的;

2)本人是港、澳、台、侨胞或党外干部需探亲的;

3)高级专家需以私人身份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

4)本人配偶在我驻外机构工作需探亲的,直系亲属在国(境)外工作、学习、生活需探亲的;

5)因病确需到国(境)外治病的(需提供主治医师诊断证明);

6)在假期申请因私出国(境)旅游的;

7)其它特殊情况。

审批权责

第六条 教职员工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审批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后,方可办理。

1、自治区和乌海市管理领导干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按照自治区、乌海市相关规定,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乌海市委组织部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办理。具体由市委组织部任免调配科承办。

2其他教职员工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由纪检组织宣传处审核,报学院党委审批后,方可办理。具体由纪检组织宣传处承办。

正科级实职领导干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由纪检组织宣传处审核,报学院党委审批,并事前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方可办理。

审批程序

第七条 教职员工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要从严审批,一般有以下程序。

1教职员工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除申请旅游的外,须有国(境)外邀请函。

2本人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填写《乌海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审批登记表》。申请材料要明确出国(境)停留时间(出境时间和入境时间具体到年月日)、目的地、原因及费用来源等。

书面申请材料与《乌海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审批登记表交到纪检组织宣传处。

    职教职员工申请因私出国(境),还须先办理完学院请假手续,征得部门同意。纪检组织宣传处征求分管院领导意见。

3、纪检组织宣传处要对邀请函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情形的,不予受理。

4纪检组织宣传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退休不3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前,必须就干部遵守党纪政纪、廉洁自律等情况书面征求纪委、检察院意见,不存在影响其出国(境)情形的,方可履行审批程序。

5、按照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权限,学院管理教职员工由学院党委审批的,由学院党委书记审批。须经上级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的,经学院党委审核后,连同请示件(请示件由党委书记签发)、征求意见的复函、邀请函、申请材料和公安部门出入境申请表,逐级上报至有因私出国(境)审批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

证件管理

第八条 教职员工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必须于归国7日内,交由组织人事部门集中管理。其中,自治区党委管理在职领导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统一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管理;市委管理在职领导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统一交由市委组织部管理;其他教职员工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统一交由纪检组织宣传处管理。

第九条 纪检组织宣传处要坚持“一出一批,一审一领”原则,即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一次审批一次,不得审批一次多次出行;申领因私出国(境)证件一次审批一次,不得领取一次多次出行。对没有审批手续的,不得办理和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十条 对无特殊情况,限期内未及时上缴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纪检组织宣传处要于逾期5日内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注销因私出国(境)证件,并对相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5年内不得审批其因私出国(境)申请。

第十一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丢失无法交回的,由本人前往所在地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证件作废,并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证件作废回执或证明,于归国(境)7日内按照因私出国(境)审批权限送交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否则按第十条处理。

第十二条 纪检组织宣传处要对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教职员工,按照因私出国(境)审批权限,在任命文件下发7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移交相应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三条 教职员工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在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后,要向因私出国(境)审批部门报告并登记。报告和登记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职务、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

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纪检组织宣传处要会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做好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信息登记备案工作,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制定责任制度和保密机制。

第十五条 登记备案人员范围:包括全院在编教职员工。包括在职和退休人员。

第十六条 纪检组织宣传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供登记备案人员信息。

第十七条 纪检组织宣传处负责向乌海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供因私出国(境)审批人员签字及因私出国(境)审批用章式样。

纪律要求

十八 教职员工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要持用符合其在外身份的出国(境)证件,不得同时持用因公和因私两种出国(境)证件。教职员工不得持普通护照赴港澳或台湾,不得持往来港澳通行证赴其他国家或台湾,不得持往来台湾通行证赴其他国家或港澳,不得绕道其他国家赴台湾。

十九 凡因私出国(境)的,一律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其费用(包括往返旅费、在境外的医疗费用等)一律自理。

第二十条 教职员工不得在国(境)外办理退休或辞职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绿卡)、香港和澳门的永久居民身份证。已办理的,本人要主动向学院党委报告,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要向相应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作出相关处理。

第二十 对未履行审批手续私自外出或利用虚假信息骗取审批手续的、逾期未归的、未经批准擅自更改行程的,非隐蔽战线工作人员持化名证件的、公费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用的、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资助的,由纪检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 教职员工违反外事纪律或出走(含滞留不归的)、叛逃的,要认真核实情况,查找原因,总结教训,严肃处理有关人员。对未经组织批准,私自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一经发现立即调回,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要将情况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通报,并按照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 对在国(境)外期间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有关部门配合国家安全机关认真查处。对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 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登记备案手续的,应视情况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由纪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者依法予以处罚。

附  则

第二十 教职员工申请出国(境)定居的,要区别不同情况办理审批手续。担任现职的,要在辞去现职一年以后;退休的,要在办理退休手续半年以后,方可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审批。自治区党委、市委管理的干部,须由学院党委提出意见,逐级审核审批。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还需事先征得市委统战部同意。涉密人员还要在规定的销密期满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 每年第一季度,纪检组织宣传处对前一年度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进行清理检查。发现问题,要对相关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纪检组织宣传处负责解释。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