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建设计划)项目管理,保证建设计划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计划以提高高等职业院校办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支持办学定位准确、产学结合紧密、改革成绩突出的100所高等职业院校(以下简称项目院校)进一步加强内涵建设,发挥项目院校的示范作用,带动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逐步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质量优良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按照“地方为主、中央引导、突出重点、协调发展”的原则,建设计划实行中央、地方(包括项目院校举办方,下同)和项目院校分级管理的方式,以院校管理为基础,地方管理为主。
第四条 建设计划专项资金由中央、地方和项目院校共同承担,按照统一规划、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结余留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规划和设计建设计划,制订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教育部、财政部共同成立建设计划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建设计划日常工作。建设计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建设计划的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
(二)起草相关政策、绩效考核办法等;
(三)组织评审项目院校,审核项目院校建设方案和项目建设任务书;
(四)开展业务咨询和专题研究工作;
(五)建立信息采集与绩效监控系统,开展年度绩效考评工作;
(六)协调、指导项目院校的项目建设工作,组织验收建设成果。
第六条 省级教育和财政部门是项目实施的地方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教育部、财政部要求,组织项目院校的申报、预审和推荐工作;
(二)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本地区项目院校的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三)负责统筹落实项目院校的建设资金,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四)向教育部、财政部报送本地区项目阶段进展报告和项目完成总结性报告。
第七条 项目院校举办方是项目院校的主管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教育部、财政部要求,指导所属高职院校进行项目申请,确保落实相关政策和建设资金。
(二)负责指导、检查所属项目院校的建设进展情况,监督项目院校定期进行自查,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第八条 项目院校法人代表为项目建设主要责任人。项目院校应有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校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及本办法的要求,编制、报送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任务书,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确定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建设投资和预期目标。
(三)统筹安排各渠道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每年2月底将上年度项目建设进展、年度资金使用等情况形成年度报告,上报省级教育、财政部门。
(五)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申报评审工作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公布的年度建设计划执行,包括预审、论证、推荐、评审、公示和公布结果等六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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