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乌海职业技术学院
  • 1
  • 2
您的位置: 首页 >学生资助>详细内容

学生资助

乌海职业技术学院 自治区奖学金和自治区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6-29 09:31:24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教育厅 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财政厅 民政厅 扶贫办《关于实施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办字 [2021] 56号)具体精神,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奖学金的实施范围是学院通过正式录取的普通全日制高职在籍在校学生;自治区励志奖学金实施范围是学院通过正式录取的普通全日制高职在籍在校学生。

从2021年秋季学期起,设立本专科自治区奖学金,用于奖励自治区高校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自治区奖学金所需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全额承担。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全日制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治区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全额承担。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自治区奖学金奖励名额以上级实际划拨名额为准,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自治区励志奖学金资助面为高校在校生总数的5%,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

第四条  自治区奖学金、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自治区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违法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拖欠学校费用现象;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参评学年综合测评排名本班级前10%,无补考、重修科目;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能承担社会工作,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二)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参评学年综合测评排名本班级前20%,无补考、重修科目;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属学院当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积极参加自治区、学校、系部、班级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在道德风尚、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优秀,为学校争得过荣誉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自治区奖学金、自治区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获得自治区奖学金和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三年制高职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同时申请自治区奖学金与自治区励志奖学金,获得自治区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享受自治区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自治区奖学金、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每年9月20日前,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表》。

2.各系根据资助比例和评审条件于每年9月30日前初审,初审结果须经本系学生认定工作小组研究通过,提出建议名单,并在本系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经主要领导签字、盖章连同《自治区奖学金申请表》或《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于每年10月10日前一并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各系留存材料以备检查。

3.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于每年10月20日前审核汇总,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批准。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每年年底前学院将自治区奖学金、自治区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学院及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规范程序,认真做好自治区奖学金、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自治区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工作处学生助学管理中心负责对各系自治区奖学金、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审核、公示、发放等重要环节予以监督、检查和信息反馈。

第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对自治区奖学金、自治区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乌海职业技术学院自治区奖学金、自治区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