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是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的专项助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我校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在校学生数确定。
第三条 为保证我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照《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我院将国家助学金分为二档,其中一等每人每年资助4000元;二等每人每年资助3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评选学年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违法违纪处分期内,评选学年不能获得国家助学金);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以下几类条件的学生优先考虑: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国家和自治区级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班主任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样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班主任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对学生申请进行审核,结合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确定申请学生资助等级,并在本班范围内公示后,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汇总表》,并将《汇总表》和学生《申请表》一并报系资助工作组审核。
第九条 系资助工作组审核通过后,确定本系初审名单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生工作处。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汇总提出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根据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审批结果,及时补发本学年以前月份的国家助学金,以后月份的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有弄虚作假,瞒报家庭经济情况,严重违纪等情况,学院学生助学管理中心责成系部认定评议小组收回并停发其助学金,取消以后学年的参评资格。
第十三条 学生退学、休学(休学期间)、服义务兵役离校等原因被取消受助资格后,增补受助名单原则在本系部、本班级学生中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产生。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系要高度重视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深入调查困难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掌握全系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及时帮助学生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认真做好每年一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为做好资助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第十五条 坚决杜绝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和不正之风,一经查实,除取消学生获资助资格外,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乌海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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