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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

乌海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6-29 09:28:41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激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而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在校学生数确定。

第三条  为保证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照《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我院全日制在籍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可以参评。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参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居本班前20%,无补考、重修科目;

6.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简朴;

7.积极参加自治区、学校、系部、班级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在道德风尚、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优秀,为学校争得过荣誉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秋季学期初,根据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安排,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我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各系部提出本系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拟获奖学生名单,报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审核,由学生工作处汇总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上级部门批复后,财务处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打入获奖学生个人账户,由学生工作处颁发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各系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坚决杜绝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和不正之风,一经查实,除取消学生获奖资格外,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和各系要充分利用学院网络等新闻媒体平台,对获奖学生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树立典型。同时,要鼓励获奖学生珍惜荣誉,奋发向上,引导他们合理使用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乌海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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