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是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而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我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在校学生数确定。
第三条 为保证我院国家奖学金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我校全日制在籍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可以参评。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拖欠学校费用现象;
5.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优秀:
(1)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公益活动等,社会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各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2)参评学年学业成绩特别突出,体育成绩达标,且无补考、重修科目;
(3)参评学年综合测评排名位于同年级同一专业前10%,原则上从同年级同一专业综合测评第一名学生中产生。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秋季学期初,根据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安排,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评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我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各系部提出本系当年国家奖学金拟获奖学生名单,报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审核,由学生工作处汇总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上级部门批复后,财务处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打入获奖学生个人账户,由学生工作处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各系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三条 坚决杜绝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和不正之风,一经查实,除取消学生获奖资格外,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和各系要充分利用学院网络等新闻媒体平台,对获奖学生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树立典型。同时,要鼓励获奖学生珍惜荣誉,奋发向上,引导他们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乌海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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