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退役军人事务厅乡村振兴局总工会残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2021修订)》(内教发〔2021〕1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含预科生)。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学校对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学生,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退役军人事务厅、乡村振兴局、总工会、残联等八部门联动的信息数据,结合实际掌握的情况,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等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分配学生资助名额和安排学生资助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2.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3.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4.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申请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行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工作处、系学生资助工作组、班级评议小组四级认定工作机制。各系要结合学生实际,细致认真的做好认定工作,落实好提前告知、组织学生申请、进行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录入系统等工作。确保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深度相对意外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学生信息全部准确无误的录入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系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副主任为副组长,教学秘书、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资助工作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各系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科任教师、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其中学生干部不得超过认定小组成员的3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学生是否属于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深度相对意外困难职工家庭子女。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我市及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物价水平以及学院收费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家庭直系亲属或学生本人突发重大疾病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6.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等。
第十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A、B、C三个等级。
A级:主要指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深度相对意外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特别困难等情况。
B级: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等情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为B级认定依据:
1.父母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家庭无主要经济来源,且外欠债务;
2.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无稳定的经济来源;
3.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家庭成员中有2人或2人以上就读高中或大学;
4.在校消费明显低于本校学生平均消费水平的。
C级: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为C级认定依据:
1.父母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家庭无主要经济来源;
2.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家庭成员中有2人或2人以上在学人员;
3.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患慢性疾病需长期服药治疗的;
4.在校消费低于本校学生平均消费水平的。
第四章 认定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精准。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工作处、系资助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及时将认定结果录入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1.提前告知。各系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提前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按时向系部提交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并承诺所填信息及提供材料真实可靠。属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殊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深度相对意外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学生,需向系部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经核对后,将复印件系部存档备查。
3.组织认定。新学年开学时,班级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组织收回学生填写的认定《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根据民政、退役军人、乡村振兴、工会、残联等部门提供的贫困家庭的相关信息数据,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初步提出本班级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认定,报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审核汇总全系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核准。学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核准并汇总各系的学生名单,提出学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4.结果公示。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生和老师如有异议,可通过电话、信箱等不同方式向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反映。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反映后,及时予以答复。如反映情况属实,应及时作出调整。
5.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助学管理中心核准各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各系将最后确定的本系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同时将班级评议小组名单、评定会议记录、名单公示情况、争议处理及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留存备案。各系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同时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数据表,上报学生助学管理中心,中心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包括新建、提高档次、降低档次、撤档4种类别。各系须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情形认真核实,填写《乌海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调整审批表》,包学生助学管理中心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2.学生或监护人不如实填写认定《申请表》的,提供虚假佐证材料;
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各系配合学校严格执行好提前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定等级、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上报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十六条 各系要配合学校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在填写认定《申请表》时必须承诺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同时要及时告知学校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如实填写认定《申请表》,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及时取消学生已认定资格并追回已获资助资金,并在全校进行通报且记入学生诚信档案,同时上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乌海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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