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职业技术学院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乌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简称“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丰富学生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按照乌海职业技术学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守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二)各学生社团都必须有明确的工作方向和范围,并在期间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二章 学生社团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六条 院级和各系学生社团的成立与撤销,必须到学生会办公室申请。经院团委同意,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七条 学生社团需要更换名称时,须向学生会办公室申请,经院团委同意,履行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用新的名称开展活动。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
第八条 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章程;
(二)由2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学生社团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三)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可聘请老师或专业人士作为社团指导老师,但须事先征得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和院团委老师同意方可聘请;
(五)社团成员必须履形成员的义务,并享有本社团成员的权利;
(六)社团成员如果退出所在社团,须向本社团提出申请,并认真填写退社登记表,并到学生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受院纪、团纪处分者;
(二)经学生会主席团考核,认为素质、能力不适合者;
(三)社团骨干成员课业成绩不佳,没有达到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前50%。
第三章 组织与活动
第十条 在社团建立团支部,团的组织机构健全。
第十一条 社团组织必须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必须有严明的组织性、纪律性,不能与国家的法令或学院的规章制度有抵触。不得擅自以院学生会、社团联合会的名义进行活动,一律不得刻制图章。严禁从事有损学院、学生会声誉的活动。严格活动管理,不得参加商业活动。
第十二条 社团活动一般应在学生的业余时间进行,避免与学院的教学等发生冲突。学生社团的办公和活动时间不得超出学院的作息时间。
第十三条 各学生社团之间,学生社团与其他组织之间应积极支持、配合。如果发生矛盾与冲突由学生会主席团予以协调。
第十四条 各社团开展活动之前,必须先递交活动申请,写明活动所需经费、设备及参与人员等情况,经院团委批准后方可进行。如事先无计划、无请示,擅自组织的活动,要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各社团有配合学院、学生会组织大型活动的义务。活动要力求新颖,融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于一体,并注意活动的可行性。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社团联合会制定。本条例解释权属院学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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