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位置>>首页>>工作程序
 

乌海学院行政工作程序

   为规范学院行政工作秩序,特制定本程序。

    一、学院行政各单位、各部门都应在院长领导下进行工作,执行院长和院长办公会议的决定。

    二、各单位、各部门应按分管范围向主管副院长请示汇报工作,并执行其决定。

    三、学院办公室按分管范围向院长、副院长请示汇报工作,并执行其决定。

    四、副院长按分管范围向院长请示汇报工作,并执行其决定。

    五、学院行政通过院长办公会议,讨论上级政策、指示及精神的贯彻落实。讨论决定贯彻实施学院党委决策、决议的措施和步骤,讨论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等。指导和推动学院工作顺利开展。

    六、对事关重大或按照职权范围应由学院党委研究决定的事项,须先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并形成意见,由院长确定议题并提请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七、凡拟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由有关行政职能部门事先做好准备,写出简要的书面材料和较为可行的处理意见,从党政办公室领取并填写“乌海学院文件批办单”,经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送交学院党政办公室;学院党政办公室汇总后呈报院长,由院长审定,列入会议议程。

    八、院长办公会议的讨论情况和决议事项,由学院办公室整理,写出《院长办公会议纪要》,经院长审签后,印发有关单位执行。学院办公室负责对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应由几个单位或部门共同实施的,学院办公室应负责组织协调。

    九、院长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行政会议,讨论学院重要工作,或布置、检查、处理学院全局性工作。

    十、各单位、各部门如接到上级部门的文件和通知,应先送学院办公室,由办公室登记审阅后,转送学院领导阅批。

    十一、各单位、各部门向学院领导的请示、报告以及师生员工个人的申请、建议、意见等,应先送学院办公室;需经学院领导审批的,由办公室登记审阅后转送学院领导阅批。

    十二、院长、副院长批示的文件,各单位、各部门一般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超过一周不处理者,须向院长或主管副院长报告并说明理由。

    十三、各部门要根据学院制定的职责范围工作。属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自行处理,不必提交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讨论。但要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

    十四、对于由几个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或共同承办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协商,必要时由学院办公室从中协调并报告院长或主管副院长,由分管副院长召开几个部门参加的工作会研究解决。工作会议做出的决议,各部门必须执行。

    十五、院长、副院长可越级检查下属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但一般不具体处理问题,下级人员请示工作须逐级呈报,一般不得越级。

    十六、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外出,除安排好代理工作的同志外,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到学院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

    十七、院长、副院长外出应通知学院办公室,并由学院办公室向上级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外出三天以上应与学院办公室保持联系。

    十八、本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行,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